(2014)鄂民申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湖北立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志斌与廖小玲、湖北福信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立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志斌,廖小玲,湖北福信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1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立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志斌。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小玲。原审第三人:湖北福信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又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湖北立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志斌因与被申请人廖小玲、原审第三人湖北福信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北立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谢志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宗澄宇代理审判员 高 倩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雅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