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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兰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生,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生。被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