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兰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生,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生。被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