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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9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