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世飞诉李利枫、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贤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飞,李利枫,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贤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0-2号原告:张世飞,男。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利枫,男。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一村99栋113、1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8581-9。负责人:李利枫,经理。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庆路43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13305799-1。法定代表人:李寿祥。被告:陈贤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飞诉被告李利枫、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贤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飞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飞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与法律不违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张世飞承担。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发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