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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万素玉诉被告贵州建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素玉,贵州建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万素玉。委托代理人祝永飞,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蔡肖英,贵州建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原告万素玉诉被告贵州建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素玉诉称,被告于2011年依法成立后,主要在万山从事绿化工程建设。同年11月其承建了万山区金鳞大道和梵净山大道绿化工程二标段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需由施工方全额垫资,该工程需垫资700余万元,被告资金严重不足,向原告分四次借款共计255.4万元。被告分二次归还了106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149.4万元未归还,诉请要求被告借款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蔡肖英外出不能联系,公司因而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公司内部股东发生纠纷,便申请注销了贵州建丰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导致被告的主体资格不能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0.00元,退还原告万素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著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