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保庆、李晓梅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蒲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根虎、代检察员何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蒲城某某镇街道经营家电城。2010年12月,董某某同蒲城县财政局、蒲城县商务局签订了《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经蒲城县财政局、蒲城县商务局授权委托取得了“家电下乡产品”经销资格,并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垫付补贴资金付给农户,最后由财政部门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董某某。2011年1月至5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某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采取冒用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王某甲、张某乙、邢某某、王某乙等14人曾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身份信息,在其名下虚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790.66元,侵吞归己。2012年1月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方式由经销商垫付改为由经销商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并出具购买发票后,农户自己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最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户本人的粮补存折上。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某便采取伪造李某甲、杨某甲、王某丙、李某乙、单某某、董某某、张某乙、董某甲、刘某乙等9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身份信息,在其名下虚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9936.81元,侵吞归己。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和李某某均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本案侦查阶段,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虹的证言,被冒用农民身份信息的证人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21人的证言,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蒲政办发(2008)147号关于印发蒲城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渭南市财政局、商务局的渭财办建(2009)105号转发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蒲城县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网点查询结果,被冒用的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23人农民身份信息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的部分申报资料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上个人信息资料,蒲城县某某镇财政所的证明,蒲城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的说明,蒲城县财政局某某镇财政所补贴资金信息表,董某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李某甲、杨某甲、王某丙、李某乙、单某某、董某某、董某甲存折明细及取款凭条,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收罚款收据,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购买资料信息的手段,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0727.47元侵吞归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能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赃款,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喜民人民陪审员 王文社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喜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