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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行监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仁序诉黑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为黑河市林业局颁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黑行监字第45号李仁序:你因黑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为黑河市林业局颁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以你具备该案的原告资格等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黑河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为黑河市林业局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行政相对人为黑河市林业局,确定的购房对象为该单位职工。你不是该单位职工,你是以该单位职工张素颖的名义缴纳的购房款,此事实在相关民事判决中已经予以确认,据此,你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