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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翟军方与庞树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方,庞树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翟军方,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树坤,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军方诉被告庞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军方以与被告庞树坤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军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翟军方承担。审判员  房志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