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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亨鑫彩钢有限公司申请高碑店市金利达革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亨鑫彩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金利达革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91号申请人:高碑店市亨鑫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艳芬经理被执行人:高碑店市金利达革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鹏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亨鑫彩钢有限公司申请高碑店市金利达革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保民二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