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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上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上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