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上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上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