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焦正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村。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双方在供货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本案应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廊坊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