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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俞伟忠与何盛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忠,何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375号申请执行人俞伟忠。被执行人何盛阳。原告俞伟忠与被告何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东巍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伟忠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何盛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伟忠未实现债权38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何盛阳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3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