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56-1号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皖M920**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二、冻结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杰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