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6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淼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罗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淼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罗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604-1号原告: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被告:深圳市森淼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诗华。被告:罗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淼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被告罗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森淼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被告罗诗华银行存款196160.07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丰田皇冠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鄂dxxxx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森淼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被告罗诗华银行存款196160.07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二、立即查封原告湖北精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丰田皇冠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鄂d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佘 军审 判 员 尚 谦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