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方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钟方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商初字第556号原告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丁字口遵义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白世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霞。被告钟方泽,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方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钟方泽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元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