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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