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