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罪犯蒋远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远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551号罪犯蒋远佳,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务农。住榕江县古州镇场坝东路****号,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黔东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蒋远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于2009年10月1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远佳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远佳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森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