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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朱习峰。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系被告张甲妹妹。原告陈甲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习峰,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4年9月23日晚上,原告在泗阳县兰桂坊舞厅偶尔跳舞,被告知道后,带着儿子无故殴打原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因原被告性格及生活观念存在极大差异,婚后时常发生争吵。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嫁到原告家30多年了,为家庭付出很多。被告现无劳动能力,身体不好,离婚的话被告没有办法独自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于××××年××月××日生长子陈乙,于××××年××月××日生次子陈丙。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好家庭。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发生矛盾和误解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分歧问题,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本案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甲与被告张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