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保仁与被执行人南京东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仁,南京东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40-1号申请执行人杨保仁,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被执行人南京东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16343-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伏家场124号。法定代表人王庆九。申请执行人杨保仁与被执行人东基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杨保仁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朱 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