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漆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原告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全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永生、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漆某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15日依当地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于原告家。于2011年9月26日在武山县洛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2011年11月26日生女儿漆某某,2013年4月6日生儿子漆某某。婚初双方感情还好,但随着儿子的出生被告性情大变,经常故意制造矛盾,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现在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两个孩子都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8万元。被告张某某辩称,结婚、办理结婚证、生孩子的事情属实,双方感情的确破裂了,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15日依当地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于原告家。双方2011年9月26日在武山县洛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2011年11月26日生女儿漆某某、2013年4月6日生儿子漆某某。生活中双方没有正确处理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孩子的出生证明及双方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孩子抚养,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个生孩子,互不让步,本院依照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被告入赘的事实,认为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较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离婚后,孩子漆某某由原告漆某某抚养,孩子漆某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漆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全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红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