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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1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嘉迪塑粉有限公司与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嘉迪塑粉有限公司,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字第511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嘉迪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珍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锡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675号慈溪市嘉迪塑粉有限公司与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波万格电器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嘉迪塑粉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8842.5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申请执行费6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