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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高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