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邓小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花,宏军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邓小花,女。被执行人:宏军挺,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小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军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陈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宏军挺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小花支付本案执行款24816.2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7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城法陈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