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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应丽雅与林圣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丽雅,林圣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尤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应丽雅,女,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尤溪县。被告林圣瑶,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原告应丽雅与被告林圣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荣义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丽雅诉称,2009年4月15日,被告林圣瑶因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0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4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与《欠条》各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条子出具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利息22000元,尚欠借款28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林圣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含已支付利息2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圣瑶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被告林圣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80000元。2013年4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与《欠条》各一份,并约定借款280000元按月利率18‰按季付息。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计2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引起纠纷,原告于2014年8月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据》原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应丽雅与被告林圣瑶双方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0000元、利息150000元及该借款280000元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在案证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0元及尚欠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圣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应丽雅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林圣瑶已返还的利息22000元应从中扣减);二、被告林圣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应丽雅支付借款本金280000元截至2013年4月14日止结欠的利息150000元。如被告林圣瑶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4元,减半收取计427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计7297元,由被告林圣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