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良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唐良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蓝祥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员工。被告唐良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良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良俊的��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