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褚春娣与李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甲,李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褚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甲与被告李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甲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