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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褚春娣与李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甲,李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褚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甲与被告李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甲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