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执行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德斌与甘代标、卓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斌,甘代标,卓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执行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斌,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甘代标,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卓翠香,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孙德斌与被执行人甘代标、卓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3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张剑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