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51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5177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乔国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5177号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城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守璋,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国斌,男,生于1986年2月7日,土家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乔国斌已经向申请人缴纳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诉讼费,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国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俊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