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993号原告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商业街通灌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启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标、朱琰,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50号九龙国际广场B座109室。被告成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