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韩延银、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韩延银,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晁东升,行长。被执行人韩延银。被执行人李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韩延银、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