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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