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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代国征诉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代国征,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生,身份证号:412726196309190090,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24号。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征诉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代国征负担。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梁 爽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