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三民调确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林明清、何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清,何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三民调确字第00286号申请人:林明清。申请人:何唤。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明清、何唤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明清、何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廖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林明清全责,何唤无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