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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淳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光彩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林、魏铁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光彩咨询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刘林,魏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宁淳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光彩咨询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担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9532-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505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光彩担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清明,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林,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铁柱,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告光彩担保公司与被告刘林、魏铁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江宁淳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刘林应偿还光彩担保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172463.51元并支付律师费8177.97元、违约金(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魏铁柱对刘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762元、财产保全费14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65元,由刘林、魏铁柱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光彩担保公司垫付,刘林、魏铁柱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生效,逾期,刘林、魏铁柱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光彩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刘林、魏铁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光彩担保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光彩担保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林、魏铁柱的其他财产线索。光彩担保公司表示暂无法提供刘林、魏铁柱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刘林、魏铁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刘林、魏铁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光彩担保公司亦无法提供刘林、魏铁柱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江宁淳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汪东升执 行 员  王顺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海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