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邹均发、刘永芳、罗从琴等与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均发,刘永芳,罗从琴,邹某某甲,邹某某乙,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邹均发,男,汉族,生于1938年7月8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刘永芳,女,汉族,生于1942年9月20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罗从琴,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29日,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甲。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3日,住泸县。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乙。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29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14号紫荆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邹均发、刘永芳、罗从琴、邹某某甲、邹某某乙申请执行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金融机构无存款,公安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2259.43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82259.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