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雷惠东与臧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惠东,臧上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雷惠东,女。委托代理人肖玉霞。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臧上海,男。委托代理人路晓云。代理权限为代为反驳、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惠东与被告臧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惠东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雷惠东负担。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