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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雷惠东与臧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惠东,臧上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雷惠东,女。委托代理人肖玉霞。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臧上海,男。委托代理人路晓云。代理权限为代为反驳、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惠东与被告臧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惠东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雷惠东负担。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