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蓝伟丽、毛贞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与被执行人蓝伟丽、毛贞文、蓝丽珍、徐光庭、蓝翠英、何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于2014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未查到下落,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1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郑耀亮执行员 毛昕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