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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忠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523号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万寿南路阳光小区23号楼20202号。法定代表人杜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孟忠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边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