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高中文化,住高台县城。委托代理人陈大策,男,生于1960年4月,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系被告姑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原告预交受理费15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