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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程万银与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万银,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程万银,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荣东,职务:代理村主任。原告程万银与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万银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向原告程万银送达了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柳燕独任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万银的委托代理人魏思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岩、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荣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万银诉称,2011年度,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石胡上至何家沟修建水泥路,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程万银修建,经核算尚欠原告程万银人工费8000.00元,经原告程万银索要,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27日给原告程万银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给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程万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材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程万银2011年度修水泥路人工费捌仟元整¥8000欠款单位:东新房村委员会(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章)2014年1月27日”,证明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程万银修建水泥路,拖欠原告程万银工资80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石胡上至何家沟修建水泥路,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程万银修路,欠原告程万银人工费80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程万银出具内容为:“今欠到程万银2011年度修水泥路人工费捌仟元整¥8000欠款单位:东新房村委员会(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章)2014年1月27日”的欠条一张。前述事实,有原告程万银的起诉陈述、欠条一张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修建水泥路,雇佣原告程万银为其施工,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工作期间,原告程万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履行了义务,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应按照约定向原告程万银给付对价。原告程万银要求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人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万银人工费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滦平县两间房乡东新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子静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