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千民二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鞍山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千民二初字第1941号原告鞍山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艾洪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哲,鞍山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苏军,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鞍山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苏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嘉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