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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魏加发与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加发,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银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魏加发。被执行人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泰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加发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加发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将本案的执行款28000元,依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加发;被执行人北海天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4)第365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239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的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