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7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金振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振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7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振宇,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0号。负责人陶锦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昂,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金振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海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吕云成、王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振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工行海淀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振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振宇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七十四元,由金振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八十三元,由金振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金振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王 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