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相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南湫路。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雷,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薛家桥东堍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相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相寿。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相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相寿的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相寿的起诉。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