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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相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南湫路。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雷,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薛家桥东堍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相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相寿。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李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相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相寿的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湟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相寿的起诉。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