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罪犯马红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红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552号罪犯马红军,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黄平县重安镇重兴乡亮寨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红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5月2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经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减为19年,2006年、2008年、2011年经本院共减刑5年9个月,2012年5月28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军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红军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森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