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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杨洪玉、杨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杨洪玉,杨青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被申请执行人杨洪玉。被申请执行人杨青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杨洪玉、杨青杰工资收入,将案件款每人扣够80000元时止(合计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孙振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