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彩华、沈丽珍等与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彩华,沈丽珍,张金根,谢金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区机场路南星湖街西侧名湖花园18幢101、102室。法定代表人彭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彩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丽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宝。上诉人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彩华、沈丽珍、张金根、谢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辖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事故发生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鸡墩公园,且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本市姑苏区,所以原审法院无论是是作为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综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茵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谢 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茗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