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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文中与宋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中,宋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中,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委托代理人张凯中,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捷,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文中与被执行人宋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捷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中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228483元及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11881元,合计240364元;自2014年3月1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另计��2、案件受理费4742元;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宋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宋捷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宋捷账户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宋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宋捷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捷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宋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了穷尽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宋捷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文中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文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