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恢字第139-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秀珠与深圳市宝安明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罗法执二恢字第139-1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查桂芳等2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明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8案,(1998)宝法松督字第1-8、16-18、106-113、190、192、197、201-204、254、25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次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深罗法执二恢字第139-166号案予以执行结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