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黄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苏银宝盐业有限公司射阳盐场与张新霞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黄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江苏银宝盐业有限公司射阳盐场,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南首。负责人孙益奎。委托代理人成国华。委托代理人高丹灵。被告张新霞。委托代理人密守江.委托代理人祁立平。原告江苏银宝盐业有限公司射阳盐场与被告张新霞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银宝盐业有限公司射阳盐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江苏银宝盐业有限公司射阳盐场负担。审 判 长 董士玲审 判 员 徐长江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明旺 来自: